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職務侵佔辯護>

職務侵佔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3.31W)

一、職務侵佔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

職務侵佔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呢

(一)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二、職務侵佔罪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裝置、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裝置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三、職務侵佔罪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