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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玩忽職守判四年有期徒刑可以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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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玩忽職守判四年有期徒刑可以減刑嗎

一、因玩忽職守判四年有期徒刑可以減刑嗎?

因玩忽職守判四年有期徒刑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玩忽職守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以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不僅要判刑,而且當事人還會被開除公職,至於能否減刑,並不是所有被判處了有期徒刑的罪犯都可以減刑,如果符合減刑條件,監獄的工作人員會提出減刑意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