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職務犯罪辯護>

職務犯罪司法解釋2022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3.24W)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

職務犯罪司法解釋2022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為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的法律監督,依法準確、公正地懲治職務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檢察機關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的法律監督實行上下兩級人民檢察院同步審查的內部工作機制。作出一審判決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是同步審查的主要責任主體,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負督促和制約的責任。

第三條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庭審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有量刑建議書的,應當一併報送。

人民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後,應當在二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收到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起訴書、出庭意見書和量刑建議書後,應當指定專人及時審查。收到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書後,應當立即審查。

第五條上下兩級人民檢察院同步審查人民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認定事實、採信證據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錯誤改變檢察機關指控犯罪事實的情形;

(二)案件定性是否準確,是否存在錯誤改變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或者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重罪判輕罪、輕罪判重罪的情形;

(三)對自首、立功等重要法定量刑情節的認定是否正確,特別是在事實、證據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是否存在錯誤認定或者不認定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的情形;

(四)量刑是否適當,是否存在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從重處罰情節,而錯誤適用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情形;

(五)適用緩刑、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是否適當,是否存在不具備適用緩刑、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條件,而錯誤適用緩刑、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六)審理程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式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枉法裁判等影響公正判決的違法犯罪行為;

(八)是否存在其他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可能導致量刑畸輕畸重的情形。

第六條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由承辦人審查,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應當由承辦人提出處理意見後報部門負責人稽核。

第七條下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且有抗訴必要的,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依法提出抗訴,並且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應當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八條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認為應當抗訴,下級人民檢察院研究後認為不應當抗訴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抗訴的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不抗訴意見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調卷審查。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經調卷審查認為確有抗訴必要的,報檢察長決定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抗訴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

第九條對於重大、疑難、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之間、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案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上下兩級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和偵查部門共同研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第十條上下兩級人民檢察院實行同步審查時,發現職務犯罪線索的,按照有關管轄的規定,由發現線索的公訴部門移送相應的偵查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上下兩級人民檢察院同步審查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認為判決確有錯誤但無抗訴必要,需要採取“審判監督意見、“檢察意見”“糾正違法通知書”等非抗訴方式監督的,參照本規定。

第十二條上下兩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已經同步審查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針對同一案件作出的第二審裁判,收到第二審裁判書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及時審查,一般不再報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步審查。

第十三條上下兩級人民檢察院實行同步審查應當嚴格落實責任,對於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應當抗訴而不抗訴或者不應當抗訴而抗訴的,按照《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因為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本身就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職務犯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又有權利管轄職務犯罪案件,可是我國的行政執法跟司法機構區分的並不是特別的清楚,因此,法院審理職務犯罪案件,肯定也需要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去約束法院的審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