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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案件證據審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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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犯罪案件證據審查是什麼意思?

職務犯罪案件證據審查是什麼意思

證據審查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對證據查證的過程。證據審查的目的在於確定各個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6種基本證據,每種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任何未經審查、真假難分、來源不清的材料,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證據審查主要查清:

(1)證據材料來源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式收集。

(2)證據材料同案件事實有無聯絡,特別是因果關係,沒有聯絡的材料即便真實也不能作為證據。

(3)分析每一證據材料本身是否前後一致,合乎情理,證人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係,鑑定結論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可靠,全部證據之間是否有內在聯絡,有無矛盾等。

二、證據的三性

(一)證據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法律對證據合法性要求包括: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式收集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定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程式性規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有的是從積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91條至95條規定了關於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體方法、步驟;有的則是從消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3、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種類。為了從形式上保障證據內容具有客觀性,我國法律對證據的種類作出了明確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刑事證據包括以下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

4、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來源。合法的來源是指證據的獲取途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律對證據的來源作出了規定,包括提供證據的主體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還對各提供證據的主體作出了一定條件的限制。例如,對於證人證言,必須是由合格的證人作出。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這是對證人資格的法律要求。再如,對於鑑定結論,鑑定人必須經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對於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還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遇有法定迴避情形還應當迴避。這是對鑑定人提出的法律要求。

5、證據必須具備法定的形式。《刑事訴訟法》第95條和第99條分別規定偵查訊問(詢問)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都應由訊問人和被訊問人簽名或蓋章,勘驗檢查筆錄應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鑑定結論應由鑑定人簽名;視聽資料應當附有製作者、製作時間、地點、物件、製作過程及裝置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等,其目的是證明其來源出於合法的途徑。

此外,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或原物。採用副本、複製件或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錄影或照片應符合一定的條件: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由製作人簽名或蓋章。

6、證據必須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二)證據的關聯性要求

證據的關聯性要求納入訴訟過程的證據材料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相關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關聯性是證據三大特性之一。這說明證據必須與本案事實相關,否則對本案無實際意義,應予摒棄。換言之,原則上一切無關聯性的證據都應排除,這就是關聯性規則。證據的關聯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絡;二是證明事實對案件事實有正面或反面的證明作用。”[1]

證據的關聯性可從下列幾方面理解:

其一,關聯性是證據的一種客觀屬性,即證據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是客觀聯絡而不是辦案人員的主觀想象和外部強加的聯絡。

其二,證據的關聯性應具有實質性意義。即證據與案件的基本事實相關,在刑事案件中是指關係當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質及罪責的輕重等。

其三,相關的形式或渠道多種多樣,包括直接相關和間接相關、正面相關和反面相關、必然相關與偶然相關,肯定性相關與否定性相關,單因素相關以及重合相關等等。關聯性應達到一定程度,如果關聯性過於間接和十分微弱,此證據被視為不具有關聯性。

其四,關聯性的實質意義在於證明力,即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與案件事實關聯程度的強弱直接影響到證據的證明力。如證人甲僅證明犯罪嫌疑人某段時間到過現場,而證人乙卻能具體證明某時某刻曾親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過程。毫無疑問,後者與本案關聯更為緊密,其證明力較前者強。

(三)證據的客觀性要求

證據的客觀性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1、證據的客觀性首先是指證據形式的客觀性,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種方式為人們所感知。

2、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真正發生過的事實,必須是對客觀存在的事實的反映,而不是一種假設或虛擬,更不是對事實的杜撰或捏造。證據的這個特性是獨立於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3、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的內容本身必須是客觀的。證據的客觀性除了要求證據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以外,還要求證據的內容本身必須符合客觀發生過的實際情況,如書證上所反映的內容,必須符合客觀真相,必須是確有其事的。例如張三借給李四5萬元錢。這個內容必須符合客觀發生過的實際情況。如果張三客觀上沒有借給李四5萬元錢,那麼,就可以說這個證據不具有客觀性,是偽造的,是違背事物的本來面貌的。

4、證據的客觀性使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可靠性和說服力。在證據的發展史上,曾經出現過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等。這些方法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認識案件事實,但它是一種遊離於案件事實的外在方法,與通過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相比,具有主觀、武斷和片面的特點。而證據是一種以事實來證明事實的方法,與其他方法相比,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是最可靠、最具說服力的。

證據審查是所有訴訟活動當中最關鍵的一個步驟,不僅是刑事案件,就是民事訴訟活動都要依法對證據進行審查的,主要就是要查明提供的這些證據是真實合法,並且能夠直接定罪的。在沒有經過審查的情況下,任何的證據都有可能存在問題,都並不能作為證據直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