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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能申請精神病確認嗎?

刑事自訴 閱讀(3.34W)

一、自訴案件能申請精神病確認嗎?

自訴案件能申請精神病確認嗎?

1、自訴案件能申請精神病確認,因為精神病人是免予刑事處罰的,因此如果涉及到精神病人犯罪的,是可以在司法審理過程中進行精神病鑑定的,不僅僅在調查取證或者在批捕階段,在其它司法審理階段也是可以進行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第九條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包括:

(1)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2)確定被鑑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3)確定被鑑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採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第十條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任務如下:

(1)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對其意思表達能力的影響,以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

(2)確定被鑑定人在調解或審理階段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二、精神病鑑定的種類

⑴無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疾病的發作期且危害行為與精神症狀直接相關,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可以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尚未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未完全喪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這些能力有所減弱的,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發病期,但危害行為與精神症狀不直接相關;或間歇期緩解不全,遺留不同程度後遺症的,在這些情況下實施危害行為,其辨認能力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削弱,應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⑶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規定,間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間歇期且無任何後遺症狀;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社會功能良好,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應評定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民事、刑事案件之中都有自訴型別的案件,對於民事案件,精神病人可能會減輕賠償金的支付,而在刑事案件之中,則並不需要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故此若是懷疑自訴案件的被告屬於精神病人的,此時可以按照流程申請精神病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