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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病人能被辭退嗎?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6.78K)

一、精神病病人能被辭退嗎?

精神病病人能被辭退嗎?

精神病病人是不能隨意被辭退的,不然就是違法行為。

勞動者生病享受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怎麼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的話,是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的。如果員工工作的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就需要賠償員工一年的工資,還有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