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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傳喚時間限制

刑事訴訟 閱讀(5.81K)
行政傳喚時間限制
行政傳喚,是指公安機關通知違法嫌疑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的活動,它是公安機關經常使用的一種調查手段。
行政傳喚可以口頭傳喚,口頭傳喚的不用審批;書面傳喚的由辦案單位領導以上級別有審批權的負責人審批。
行政傳喚時間一般的為8小時;案情複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應及時詢問查證,期間從到達時間開始。一次傳喚訊問不超過12小時;拘傳的期限不超過12小時
解除傳喚或行政處罰,不得連續傳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