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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被傳喚不能超過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 閱讀(1.82W)

一、行政處罰被傳喚不能超過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被傳喚不能超過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被傳喚不能超過8個小時,而如果情況複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並依據行政法規進行合法的辦理,特別是對於相關違法事項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證據的蒐集是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進行認定的,所以行政處罰的傳喚程式應當根據實際來認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