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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法律修改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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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法律修改了嗎?

一、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法律修改了嗎?

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相關法律並沒有修改,人民法院依舊是沒有權利要求退回偵查的,只有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案件存在證據缺少才可以要求偵查的部門繼續調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和第200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可撤銷取保候審並予以收押,再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檢察院起訴後,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審理階段,這也是刑事訴訟最後環節。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或者取保階段又犯新罪的,法院停止審理,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新罪補充偵查,之後法院採取併案審理的方式,對之前的犯罪和新罪一併做出判決,數罪併罰。

綜上所述,將案件退回去重新調查的情況也只能是作為公訴人的檢察院提出,人民法院是不可以主動提出將其退回而只能同意申請的,而檢察院也只能儘快將缺少證據或者其他事項的補充完畢交給法院,法院在收到補充的內容之後就會繼續開庭並作出合理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