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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刑事訴訟期限

刑事訴訟 閱讀(7.03K)

刑事訴訟當中,有很多期限,包括偵查期限、審理期限等等。不同的階段,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也是不一樣的。對於刑事訴訟當事人來講,期限是比較重要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大家介紹一下各類刑事訴訟期限的內容。

各類刑事訴訟期限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五)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關於刑事訴訟當中各類期限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這裡,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正確瞭解相關知識。由於刑事訴訟是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情,如果不幸涉訴的話,建議你及時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辯護。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