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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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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範圍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在審判案件時要依照法律來,但在法律中證據是一樣特別重要的東西,在有時候為了查清案件時,工作人員可能會用一些非法手段獲取證據,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非法證據,法院有時是不允許這種非法證據作為訴訟的,下面小編就來說說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範圍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範圍

1、物證、書證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的行為明顯違法或者情節嚴重,可能對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嚴重損害;補正是指對取證程式上的非實質性瑕疵進行補救;合理解釋指對取證程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邏輯的解釋。

認定刑訴法第54條規定的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式以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

強制排除範圍:

物證的照片、錄影、複製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徵的;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對物證、書證的來源、收集程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毛髮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鑑定,DNA鑑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相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鑑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可補正(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排除範圍:

勘驗、檢查、搜查、提取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對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等註明不詳的;物證的照片、錄影、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未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複製時間,或者無被收集、調取人簽名、蓋章的;物證的照片、錄影、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有其他瑕疵的。

2、證人語言、被害人陳述

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強制排除範圍:

處於明顯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狀態,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的;書面證言沒有經證人核對確認的;詢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證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經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可補正(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排除範圍:

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詢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的;詢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詢問筆錄反映出同一時段,同一詢問人員詢問不同證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違法程度和對犯罪嫌疑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而迫使其違背意願供述的方法。

強制排除範圍:

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除緊急情況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影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可補正(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排除範圍:

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訊問人沒有簽名的;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

4、鑑定意見強制排除範圍

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鑑定事項超出該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的;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汙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鑑定物件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鑑定程式違反規定的;鑑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鑑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的;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

5、檢驗報告強制排除範圍

經法院通知,檢驗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檢驗報告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

6、勘驗檢查筆錄強制排除範圍

勘驗檢查筆錄存在明顯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的。

7、辨認筆錄強制排除範圍

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8、偵查實驗筆錄強制排除範圍

偵查實驗的條件與事件發生時的條件有明顯差異,或者存在影響實驗結論科學性其他情形的,偵查實驗筆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9、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強制排除範圍

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

證據在案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當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時就無法破獲案件,但是用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也是無效的,我們應當用合法正確的手段獲取證據,這樣才能在訴訟時使自己有利,若是你對此還有疑問,建議諮詢相關律師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