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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質證不同嗎?

刑事訴訟 閱讀(1.58W)

(一)民事訴訟質證規定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質證不同嗎?

1、證據必須經過當事人在法庭上質證

證據應當上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但是仍然接受當事人的質證。

2、證據應當是原物或原件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

在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的質證,需要由原告出示證據,然後由被告出示證據,有第三人的,最後由第三人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二)刑事訴訟流程質證規定

關於刑事庭審質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從廣義上說,質證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採取詢問、辯認、質疑、說明、解釋、諮詢、辯駁等形式,從而對法官的內心確信形式特定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狹義的質證,主要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進行的對質、核實等活動。

質證的本質特徵在於“質”,即對證據的質疑和質問,而且這種“疑”和“問”都帶有當面對抗的性質。雖然在質證的過程中可能要對證據進行辨認、說明和解釋,但是這些行為並不代表質證的本質特徵。由此可見,質證雖帶有審查證據的性質,但並非所有對證據的審查都屬於質證。對本方證據的審查不屬於質證的範疇,

從中立角度對證據進行的質疑和質問才是質證,才體現了質證的本質特徵。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公開出示並經公開質證才能予以採納,這表明我國已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確定了質證是刑事庭審的必經程式。

在案件訴訟中,質證制度的意義是在於,通過質證程式使審理更加公開、法院能夠正確地認定證據、保障當事人的程式權利。證據是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經過質證不能證明自己有訴訟主張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般是敗訴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