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訴法迴避規定2021年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3.1W)

刑訴法迴避規定2021年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檢察院及法院偵辦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辦案人員和案件當事人有密切關係,則辦案人員應當迴避,這樣也是為了保證司法公平,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特別有一個章節對迴避進行了規定,那麼,刑訴法迴避規定2017年是怎樣的?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刑訴法迴避規定是怎樣的?

刑訴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訴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刑訴法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刑事迴避的適用人員是誰?

迴避的適用人員是指在法律明確規定的迴避情形下應當迴避的公安司法人員的範圍。只有屬於這一範圍內的人員才需要自行主動迴避,或者被當事人等申請回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的規定,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行員。其中,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以及其他在法院中佔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檢察人員指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書記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對於檢察委員會委員是否屬於迴避範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案件處理結果有重要影響,從維護司法公正出發,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納入檢察人員範圍,依法迴避。

綜上所述,根據刑訴法迴避規定內容,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審判人員如果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人民法院的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對迴避申請進行審批。如果辦案人員沒有自行迴避的話,有關部門還看有指令迴避,用命令的形式告知辦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