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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刑事抗訴期限能一直嗎

刑事訴訟 閱讀(1.51W)

一、刑事案件中刑事抗訴期限能一直嗎?

刑事案件中刑事抗訴期限能一直嗎

刑事抗訴期限是有限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刑事抗訴的流程是什麼?

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援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級檢察院應當作出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檢察院應當抗訴而沒有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三、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汙受賄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申訴的時間都是有限制的,抗訴也是一樣,而且,即便已經受理了當事人的抗訴,可是抗訴的結果跟原來的判決結果都是一樣的話,那麼對於法院出具的判決書也不能周而復始的一直進行抗訴,判決書是依法作出的,不是為了迎合某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