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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假藥罪怎麼認定

刑事訴訟 閱讀(1.76W)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生產假藥罪怎麼認定

法律依據: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三)變質的;(四)被汙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