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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轉讓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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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轉讓協議

民辦學校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將位於鄭州市管城區塔灣路的 學校股份轉讓給乙方的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確認其為所轉讓的學校的唯一所有人,甲方轉讓給乙方該學校100%股權。

二、股權轉讓價 萬元(人民幣 萬元整),乙方以現金或轉賬的形式支付給甲方。

三、雙方在達成股份轉讓協議後,乙方即當場交付定金 元,交付定金後三天之內(含節假日)甲方及對學校進行資產清點並向乙方出示。甲方保證資產清點時所出示的資產清單與實物相符,甲方保證簽訂本協議時無第三人向學校主張債權,學校無稅款及其他行政事業收費專案的拖欠、無員工工資及福利拖欠,如保證與實際情況不符則視為甲方違約,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

四、在雙方轉讓協議簽署後且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變更登記手續變更事宜未完結前學校以及甲方與學校有關的所有債務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應立即進行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變更登記手續。國家職能部門相關檔案及證照變更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變更手續完成(變更手續完成指政府職能管理部門稽核公示變更結果,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乙方),乙方給付甲方現金或轉賬 萬元(人民幣 萬元整)。如果無法辦理變更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甲方需要雙倍返還乙方所支付的定金,並賠償乙方的相關損失。

六、本協議簽訂後,如有學生與學校存在培訓教育關係或者有教師與學校存在勞動關係,甲方應在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前解除與學生、老師的法律關係,否則視為甲方違約。

七、學校辦公所在地的場地租賃費用問題,雙方協商如下:

八、轉讓協議生效前甲方所涉及的學校債權債務由甲方依法承擔,如果依法追及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後,學校一切債權債務與甲方無關。

九、本協議生效後學校所有的收費和支出由乙方負責。乙方擁有對學校的所有權和決策權以及經營權。

十、本協議的附件有以下三個:附件1《固定資產表》,附件2《在校學生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3《在校教職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

十一、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學校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十二、凡本協議自將以雙方簽字且辦學許可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時生效。

十三、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