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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09K)

一、怎麼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怎麼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一)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於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鑑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鑑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1)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界限是: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嚴密性,不疏漏犯罪。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物件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條件如下:

1、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所涉及到的銷售金額超過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還未對外進行銷售,但是產品價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雖然銷售金額沒有超過五萬,但是在已售出的金額乘以三倍後,與還未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加一起超過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最後,生產銷售假藥罪認定方法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能對人體造成危害或者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都認為是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判決生產銷售假藥罪時會對藥品進行醫學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