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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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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壓力也是非常大的,因為他們所監察的物件是比較特殊的,因此關於和案件有關的任何證據,在蒐集的時候其實非常的不容易,需要工作人員花費極大的時間在面對有些人拒不認罪的情況下努力通過證據零口供定罪。所以下面我們主要了解的內容就是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都有哪些?

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都有哪些

一、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都有哪些?

《監察法》沒有具體規定證據種類,《刑事訴訟法》有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收集證據應貫徹以下原則:

1、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

2、收集證據要有目的,有計劃。

3、收集證據要客觀、全面。

4、收集證據要深入、細緻。

5、依靠群眾與科學技術手段相結合。

6、嚴格遵守法定程式,注意保守祕密。

7、證據必須及時固定,妥善儲存。

原始證據不能長期儲存或者不能附卷儲存的,及時拍照、複製,並做詳細筆錄。

由此可見,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其實都是一樣的,包括物證,有其他人提供的證言,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電子資料、勘查檢驗的結果等這些,所以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和偵辦刑事案件的這些刑偵人員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對於證據種類沒有什麼大的區別,但是兩者在收集證據的過程當中所採用的技巧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