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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1.9W)

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有哪些?

在公安機關或者檢查機關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實質性犯罪證據後,由於該犯罪嫌疑人身體特殊,需要接受治療的,或者滿足其他取保候審的條件的,可以提出去報候審的申請,並要求繳納保證金。對於滿足條件的,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式有哪些?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

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五)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的,如果案件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的,可依法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六)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

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儘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1、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准,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

2、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法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違犯《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去報候審人不得離開居所所在的縣市,若公安機關或者檢查院宣需要對其傳訊時,需要及時到案。一般來說,能被去報候審的人,所犯的罪都是較為輕微的,採取去報候審後,不會對射虎造成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