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少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下,則由相關人員提出申請後,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就能獲得取保候審批准。那麼大家知道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包括哪些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刑罰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變通條件: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證據和程式條件。
1、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2、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3、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
(四)可能出境條件: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五)不得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條件【公安機關規定】:
1、累犯;
2、犯罪集團的主犯;
3、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
5、其他嚴重犯罪。
二、取保候審有哪些法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第六十四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四)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七)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六條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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