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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的取保候審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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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的取保候審方式有哪些

若嫌疑人、被告人要申請取保候審的話,此時除了滿足規定的條件外,同時還要按照規定提供相應的擔保,而這也就是取保候審方式問題。究竟我國規定的取保候審方式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取保候審方式都有哪些

1、保證人保證。保證人保證方式又稱人保。

2、保證金保證。保證金保證方式又稱財產保,是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都應由縣級以上公安司法機關作出。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和保證金保證。

二、取保候審有什麼條件限制?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取保候審的條件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移交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即保證人和保證金,實踐中很多都是選擇交納保證金的方式來申請取保,畢竟對保證人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不是人人都可以成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的,而即使成為了保證人,此時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