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退補偵查的次數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 閱讀(2.84W)

一、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退補偵查的次數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退補偵查的次數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其它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有關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是司法審理過程中的一個程式,在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時,需要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補充偵查的具體情況還應當由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配合來進行認定,在調查取證完成後可以再次提交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