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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 | 有哪些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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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有哪些職權

案件的偵查階段不是刑拘,犯罪嫌疑人以後就正式終止了,其實案件沒有在正式移交到法院開庭審判之前都是屬於偵查階段的,因此在沒有起訴之前的這段時期律師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其家屬也應該最為關心刑訴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有哪些職權?

刑訴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有哪些職權?

一、申請偵查人員迴避和申請複議

新刑訴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原來規定的是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權利,增加了這個款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具有這樣一個權利。

二、提供法律幫助

原刑訴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提供法律諮詢,新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供法律幫助,法律幫助當然比提供法律諮詢的範圍擴大的,但是提供法律幫助的範圍還是有待於司法解釋明確。

三、代理申訴、控告

這是原原刑訴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但是新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確了具體的內容,該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同時規定了申訴和控告的程式,該條第二款規定: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四、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原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取保候審,新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就沒有逮捕後申請的限制。這個申請變更應當包括符合取保條件的申請和超過羈押期限的變更。

新刑訴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五、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原刑訴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了受委託的律師可以,新刑訴法規定了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六、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原刑訴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規定了受委託的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偵查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在場。而新刑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明確了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

七、收集證據

新刑訴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從而可以看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收集證據,但不能收集公安機關偵查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證據,不可以申請公安機關收集證據。

八、為審查批准逮捕提供意見

新刑訴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九、為偵查的事實和定性提供書面意見 

新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十、取得偵查終結移送情況

新刑訴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通過小編對刑訴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有哪些職權的這個問題的詳細介紹以後,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申請相關人員迴避,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或者申請取保候審,瞭解案件的整個程序,提供一些書面性的意見等這些,可見律師的所作所為也全部都是在法律授權的範圍之內的,但是前期律師的努力肯定能夠幫助當事人獲得法院最公平的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