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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 閱讀(2.64W)

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如何處理?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如何處理?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應當是對於犯罪的事實情節是否清楚進一步來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有下列權利:

1、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3、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那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審查起訴這個方面是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審查結果,是需要在一個月的時間之內做出最終的決定,同時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需要對於有無犯罪事實,還有就是犯罪事實是否清楚來進行審查。這些內容都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