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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向檢察院提供哪些服務

刑事訴訟 閱讀(1.45W)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向檢察院提供哪些服務

一、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向檢察院提供哪些服務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向檢察院提供諮詢、查閱、摘抄、複製有關案件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與犯罪嫌疑人通訊、調查、收集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提出辯護意見。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活動。

二、審查起訴中證據審查

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判斷證據的重點是對證據“三性”的審查

l、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的內在聯絡,有什麼樣的聯絡,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

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絡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其次,對案件中不同類證據的審查,也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就具體案件來說,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間、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和被害人的陳述之間有無矛盾。不但如此,還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與案件內的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物證、書證與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等等,以便從中發現問題,進一步查證核實。

律師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其不僅僅能為檢察院提供證據證明,還能查閱、摘抄、複製有關案件材料,並且提出有利於案件發展的辯護意見。如果對於此類案件存在疑惑的,歡迎大家前來諮詢,並且提出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