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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完庭多長時間才能下判決書

判決執行 閱讀(8.3K)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兩個月。
2、刑事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開完庭多長時間才能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