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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累犯如何量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6K)
毒品罪累犯如何量刑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國重點打擊的犯罪。刑法分則中涉及毒品犯罪的罪名有12個,其中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數量大、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毒品犯罪的再犯與累犯如何進行法律適用存在爭議,根據2000年的《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適用法律和量刑的問題。對依法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後一律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的再犯條款從重處罰,不再援引刑法關於累犯的條款。”
二、累犯如何量刑、怎樣處罰
1、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3、累犯不得假釋。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