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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贓物並出售了的該怎樣定罪量刑

刑事訴訟 閱讀(8.62K)
盜竊贓物並出售了的該怎樣定罪量刑
我國刑法第264條和第265條規定了盜竊罪,對於盜竊罪所得款、物屬於贓物。而行為人盜竊贓物的行為,法律上也規定為盜竊行為。因此、對於行為人盜竊贓物的行為應以盜竊罪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對於盜竊贓物後又出售的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事後不可罰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追究出售行為的法律責任,仍以盜竊罪追究。所謂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是指法律上不能強人所難,不期待實施盜竊行為的人不試圖出售其所盜贓物。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裡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