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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罪定罪及量刑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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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罪定罪及量刑是怎麼樣的

社會中,盜竊的現在還是很少見,不過扒竊還是很常見的。不過二者區別很大,盜竊可能會構成盜竊罪,甚至還有的人是入戶盜竊。那麼入室盜竊罪定罪及量刑是怎麼樣的?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入室盜竊罪定罪及量刑是怎麼樣的?

1、入戶盜竊在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戶是盜竊罪的嚴重情節,應定為盜竊罪。

2、入戶盜竊罪的量刑

入戶盜竊既遂的,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戶盜竊未遂,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不負刑事責任。

二、入戶盜竊罪的認定

(一)入戶進行盜竊是否必然構成入戶盜竊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入戶盜竊通常是作為量刑上的一個從重處罰的標準來考量的。為更利於維護作為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雙重屏障的“戶”,入戶盜竊對盜竊數額不作要求。然而,入戶進行盜竊是否必然構成入戶盜竊呢?筆者認為,認定入戶盜竊時,必須注意“入戶”的非法性。行為人在未獲取戶主同意的前提下,非法進入他人住所,實施了盜竊行為,就應該認定為入戶盜竊。但如果行為人是合法進入他人住所後實施了盜竊,通常是親屬、朋友之間實施的小額盜竊行為,其行為通常對戶內人員的人身威脅較小,應認定為普通盜竊。有學者認為,認定入戶盜竊應關注“入戶”的目的性,即如果行為人基於其他非法目的進入他人住所並臨時起意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不應認定為入戶盜竊。筆者認為,入戶盜竊著重的是對“戶”的保護,無論行為人基於何種目的,只要其系非法“入戶”並實施了盜竊行為,就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的主觀上基於何種目的,往往僅有行為人自己的供述可供參考,如對入戶的目的進行細分,進而對一些非法入戶進行盜竊的案件不認定為入戶盜竊,容易放縱犯罪。有觀點認為,入戶盜竊對人身權的危害僅發生在戶內有人的情況下,若戶內無人,其對公民人身權的危害則小得多,對生命健康權這一最重要的人身權的潛在危害基本忽略不計,因此應當視同一般盜竊處理,戶內無人且數額較小時,不應當構成盜竊罪。筆者認為,對於行為人而言,當其實施非法“入戶”這一行為時,其主觀惡意就明顯更深於實施普通盜竊,其一旦“入戶”,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寧權、隱私權抑或生命健康權。如果行為人入戶實施盜竊時戶內無人,中途戶主歸家,那麼行為人仍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戶內始終無人的情況是一致的。故無論戶內是否有人,均應對實施非法入戶進行盜竊的行為認定為入戶盜竊。

(二)間接入戶盜竊的認定

間接入戶盜竊表現為利用自己身體以外的工具入戶盜竊。比如行為人親自手持竹竿從窗戶伸入他人戶內釣走財物;比如用遙控電子工具到他人戶內盜竊財物;比如通過訓練動物到他人戶內盜竊財物。雖然這些行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但沒有直接侵犯戶內安寧權,不構成入戶盜竊法益保護的範圍,所以利用身體以外的工具“入戶”的不能認定為入戶盜竊。

(三)入戶盜竊共犯問題

1、間接正犯入戶盜竊的認定

間接正犯指沒有親手實施而利用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如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未成年人或完全精神病人入戶盜竊。從入戶盜竊法益保護角度來看,間接正犯的主觀目的為利用行為人入戶且侵害了戶內的財產權和安寧權,客觀上也實現了這一損害結果,行為人由於缺乏主觀故意而不承擔責任,所以間接正犯承擔入戶盜竊的刑事責任。

2、教唆犯入戶盜竊的認定

教唆他人入戶盜竊不論是從主觀目的還是行為手段方式,均構成了對他人“戶”內的財產權和安寧權的侵犯。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達到的都是同一目的的行為,所以即使被教唆者入戶只盜竊了一元錢,教唆犯也具備構成入戶盜竊的要件,應認定為入戶盜竊。另外被教唆的是完全精神病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教唆者對於該精神病人達到支配的程度,這時教唆者要作為間接正犯承擔入戶盜竊的刑事責任,反之,如果被教唆人是不完全精神病人的,入戶盜竊在不完全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教唆者對於該精神病人並沒有到支配的程度,且存在意思聯絡,這時教唆者和被教唆者都承擔入戶盜竊的刑事責任。

(四)戶內特殊環境對入戶盜竊的認定

戶內的人由於自身的原因,明知入戶盜竊者實施犯罪行為卻無力阻止,如弱智障者、老弱病殘,被害人目睹行為人盜竊,卻無法阻止入侵者的行徑,此種行為應一律認定為入戶盜竊。但是,如果是入戶盜竊者對被侵害人雖未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等手段而是實施一些特殊的手段造成的被害人無能力發現和反抗的狀態,而進入戶內盜竊的行為,比如,用事先準備好的“迷煙”將戶內的人吹昏後,再實施入戶盜竊,這屬於入戶搶劫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強制方法,是搶劫罪的其他手段之一,所以認定為入戶搶劫,而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五)入戶盜竊既遂與未遂區分標準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所以人們一般以著手後是否得逞做為判斷既遂和未遂的標準。盜竊罪既遂的通說為“失控加控制說”,行為人已經實際取得財物就為既遂的標準,所以有學者指出:“既然刑法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那麼刑法分則條文在每一個罪設定上所意欲保護的合法權益(客體)是否發生實際損害,當然就成為犯罪既遂認定的根本標準。在犯罪構成理論中,對每一種犯罪所能造成的具體權益損害的刻畫,便成為司法操作中識別犯罪既遂的基本標準。在確定犯罪既遂的各種具體型別時,均應當以行為規律性地必然會對具體權益引發的某種實害為著眼點,只不過實害的表現形式各有不同。因此,認定犯罪既遂的一個決定性前提就是準確領會併合理解釋刑法在各具體罪名中所意欲保護的客體的內容。以此為標準,便可以解開刑法學界一些長期爭論不休而終無定論的問題。”要區分入戶盜竊既遂與未遂的區別點就是要找到入戶盜竊的著手,是以入戶為著手還是以入戶後開始挑選財物為著手,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點。從整體來看,入戶似乎是入戶盜竊的著手,但是如果入戶後發現戶內沒有財物,就沒有侵害財產的現實危害發生,這時把入戶作為盜竊罪的著手會擴大刑事處罰範圍,而以入戶後開始挑選財物為著手挑選財物是指已發現財物且正在選取中,還沒有實際取得,在實施這種挑選財物的行為時才具有發生盜竊罪構成要件的現實的危險,所以應當以入戶後開始挑選財物為著手,並以實際取得財產為既遂,不論盜竊數額的大小,都發生了法益侵害的結果,應認定為犯罪既遂。入戶後沒有實際取得財物,即便侵犯了他人的安寧權也不能認定為既遂,應認定為盜竊罪未遂。根據我國盜竊罪既遂標準“失控加控制說”,入戶盜竊控制了財物,比如,入戶後隱匿了財物,入戶後將小物件拿到手上就可為入戶盜竊的犯罪既遂。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比如,大物件如電視機搬出戶外為入戶盜竊的犯罪既遂,將入戶盜竊所得的財物扔到戶外樓下,打算下樓後再去轉移,這時被害人已經失去了對該物的控制,不論行為人事後是否取得也認定為入戶盜竊的犯罪既遂。

《刑法修正案》將入戶盜竊認定為盜竊罪併入刑充分體現了刑法對公民住所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特殊保護。入戶盜竊的一些適用問題還有賴於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完善。

入戶盜竊構成盜竊罪,應按盜竊罪進行刑事處罰,而且入戶盜竊是盜竊罪的加重情節,所以,在量刑上不會從輕處罰。當然,這需要對入戶盜竊罪進行準確的認定。如有什麼疑問,小編建議來點諮詢本站平臺的線上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