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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子交到法院多久才能判

刑事訴訟 閱讀(9.12K)

法律沒有對一般案子開庭時間做出明確規定,但規定了公訴案件的普通程式審理期限為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自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對於簡易程式應當在二十日內,最多延長至一個半月;對於速裁程式的,應在十日內,最長延遲到十五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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