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範圍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3.19W)

刑事訴訟法當事人範圍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會涉及到很多人,包括當事人、嫌疑人等等,而當事人一般是與案件相關聯、與訴訟結果有直接關係的人員,他包括一些種類,也有不同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責任,刑事訴訟法中有詳細的規定。接下來小編給大家講一下刑事訴訟法當事人範圍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當事人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處於追訴或被追訴的地位,同案件事實及判決結果具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參加刑事訴訟的參與人。

二、刑事訴訟法當事人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1、被害人

是指在公訴案件中,正當權利或合法利益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參加刑事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

2、自訴人

是指在刑事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當事人。

3、犯罪嫌疑人

是指在公訴案件立案後,人民檢察院提起攻速前,因涉嫌犯有某種罪行而依法接受刑事追究的當事人。

4、被告人

是指因被指控犯有某種罪行而被自訴人或人民檢察院起訴到人民法院,接受審判的當事人。

5、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的訴訟參與人。

6、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依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訴訟參與人。

三、當事人共有的訴訟權利

提出控告;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申請回避;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申請法院排除非法證據;針對非法偵查行為提出申訴或控告;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提出證據;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量刑意見;和解的權利;上訴(公訴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訴。

四、當事人不同的訴訟權利

1、被害人

無刑事上訴權,有權請求檢察機關對判決提起抗訴。

2、自訴人

有刑事上訴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接受調解(公訴轉自訴案件除外)。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禦性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辯護權、拒絕回答權、被告人獲得起訴狀副本、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最後陳述權、反訴權(公訴轉自訴案件除外)。

救濟性權利:申請複議權、控告權、申請變更、解除強制執行權、申訴權、上訴權。

4、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特殊訴訟權利: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申請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特殊訴訟權利:有權就附帶民事訴訟進行答辯、進行反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訴訟權利: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有權參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調查和辯論;進行和解或請求法院進行調解。

作為社會的一員,我們要了解刑事訴訟法當事人範圍,它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不同的當事人有不同的訴訟權利,例如自訴人有刑事上訴權,而被害人則沒有,我們作為社會公民,需要仔細瞭解,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