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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釋辯護人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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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釋辯護人的範圍是什麼?

提到辯護人,我們通常會想到律師,因為在我們的認知中,辯護人基本上和律師的概念是等價的,在司法解釋中,辯護人是否只有律師呢?如果不是,可以成為辯護人的人都有哪些呢?今天小編向大家普及的就是刑事訴訟法解釋辯護人的範圍。

一、 刑事訴訟法解釋辯護人的範圍

辯護人的範圍有律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或親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二、近親屬擔任辯護人是否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近親屬擔任辯護人是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是指收到被告或法院委託指定,幫助被告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並不是只有律師可以成為辯護人,其它的辯護人還有人民團體和犯罪嫌疑人的親友等。我國法律對於辯護人的範圍作出了劃定,希望讀完本文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