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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期間的計算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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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期間的計算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法期間的計算規定是怎樣的

(1)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以時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時間開始的下一時起算,期間開始的時不計算在期間以內,其屆滿以法定期間時數的最後一時完了為止;以日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時間開始的次曰起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其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完了為止。

(2) 以月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開始月的開始日次曰起算,期間是整月的,以當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而不論當月的實際天數;期間是跨月的,向後數夠月數所包含的天數,其最後一日為屆滿日。

(3) 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也期間、送達一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間不在此限。如果節假日不是期間的最後一日,而是在期間的開始或者中間,則均應計算在期間以內。

(4)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因送達裁判文書,以及第一審案件審結後進入第二審程式或者第二審案件審結後進入死刑複核程式移送案件卷宗,所花在路途上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5) 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是否在法定期間內交郵以當地郵局所蓋郵戳為準。

(6)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7)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實作司法鑑定的期間超過3個月以上的,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8) 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案件移送後受移送機關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偵查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法院審判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被羈押的,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限制。

刑事訴訟期間也是案件的主要部分,如果在期間之內,沒有進行起訴並且超過時間了,那麼案件人民法院是不會進行受理的,這樣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證。總之不管什麼案件,一定要按照國家法定的規定照辦,否則機關單位是有權力不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