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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打架鬥毆都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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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在我們的生活中似乎難以避免,當事人經常因為口角爭執或者其它糾紛發生打架鬥毆的行為。我國民法和刑法對於打架鬥毆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和相應的處罰措施,針對不同的案件情況和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對於打架鬥毆的處罰力度也有所不同。那麼是不打架鬥毆都構成刑事犯罪?

是不打架鬥毆都構成刑事犯罪?

是不打架鬥毆都構成刑事犯罪?

一、輕傷

兩人基於瑣事發生爭執,繼而發展為打架,如果僅導致輕傷不構成犯罪。打架屬於兩者之間相互鬥毆行為,侵害的是個人法益,並非聚眾鬥毆所指的社會法益,因此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聚眾鬥毆。另外,個人法益允許行為人自身在法定的範圍內作出承諾,兩人鬥毆及時在事前未明確作出表示,法律上也預設為兩者之間有被害人承諾的作出。

1.1、《刑法》第292條第二款規定,聚眾鬥毆造成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表明對聚眾鬥毆造成輕傷的並不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只是按聚眾鬥毆罪論處,而聚眾鬥毆是對社會法益的犯罪,並非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1.2、一般來說,相互鬥毆,是指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聯絡被害人承諾的條件展開分析,就能說明相互鬥毆並不違法。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許可權(承諾範圍)。被害人對輕傷害具有承諾的許可權。所以,相互鬥毆致人輕傷的,符合此條件。

第二,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的意義、範圍具有理解能力(承諾能力)。可以肯定的是,達到法定年齡的相互鬥毆的雙方都具有這種能力。

第三,承諾者不僅承諾行為,而且承諾行為的結果(承諾物件)。在相互鬥毆中,既然明知與他人鬥毆的行為可能導致自己身受輕傷,仍然與他人鬥毆,就意味著雙方都承諾了鬥毆行為與鬥毆結果。

第四,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的真實意志。

二、重傷甚至死亡

打架鬥毆,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鬥毆罪處罰。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2.1、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2、根據本條規定,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案發前因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將被害人致傷,情節明顯較輕,且案發後被告人又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附帶民事賠償,是屬於刑事法律調整的範疇,應具有懲罰性。

2.3、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如果因為打架鬥毆造成了當事人輕傷或者輕傷以下的後果,則責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傷者進行賠償道歉等;如果在打架鬥毆的過程中給他人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則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