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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檢察監督由哪個部門負責?

刑事訴訟 閱讀(2.06W)

一、強制醫療檢察監督由哪個部門負責?

強制醫療檢察監督由哪個部門負責?

強制醫療檢察監督由檢察院負責,根據《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式監督工作規定》第二條強制醫療決定程式的監督,由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負責。涉及未成年人的,由未成年人檢察部門負責。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應當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以及鑑定意見等證據材料,並注意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情形:

(一)對涉案精神病人的鑑定程式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對涉案精神病人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不當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二、《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決定程式監督工作規定》對於強制醫療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可以會見涉案精神病人,詢問辦案人員、鑑定人,聽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意見,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醫生、近親屬、鄰居、其他知情人員或者基層組織等了解情況,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了解情況,就有關專門性技術問題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人進行鑑定,開展相關調查。

相關調查情況應當記錄並附卷。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應當啟動強制醫療程式而不啟動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啟動的理由。

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啟動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啟動強制醫療程式。

公安機關收到啟動強制醫療程式通知書後,未按要求啟動強制醫療程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意見。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案件,發現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進行鑑定的程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一)鑑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精神病鑑定超出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技術條件的;

(二)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精神病鑑定超出鑑定人業務範圍,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三)鑑定程式違反法律、有關規定,鑑定的過程和方法違反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的;

(四)鑑定文書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五)鑑定意見沒有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的;

(六)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對精神病鑑定程式進行監督,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必要時,可以詢問鑑定人並製作筆錄,或者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對於強制醫療的決定,是需要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審查認定的,特別是有關適用的條件要進行審查處理,如果不符合相關條件的是無法適用的,另外對於強制醫療的檢察監督情況,也是需要由檢察院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