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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訴訟時效

刑事訴訟 閱讀(8.24K)
經濟糾紛訴訟時效
一般的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是2年,從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區別: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式的,應以執行程式之時為事由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