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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訴訟時效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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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和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幾種特殊情況適用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在通常情況下,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因醫療行為而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醫患之間只存在合同法律關係;然而,當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違反合同或法定義務給患者造成不合理醫療損害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權益。可見,在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中,存在著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按照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2條關於請求權競合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請求權的規定,法官在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中應該允許患者選擇更有利於自己的請求權即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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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