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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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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國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醫療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因此,其追訴時效的期限應為5年。
刑法上的追訴時效,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法定期限,除法定的特別情況外,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這裡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醫療事故罪屬於結果犯,以實際結果的發生為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所以醫療事故罪的追訴時效為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五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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