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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適用限制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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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適用限制體現在哪些方面

為了堅持少殺慎殺原則,我國對死刑的適用其實是作出了較多的限制的,畢竟死刑是剝奪罪犯生命權的,一旦執行那即使日後發現有錯誤,也是無法挽回的了。那到底我國對死刑適用限制是體現在什麼方面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解答這個疑惑。

一、死刑適用條件上的限制

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它是一種最古老的刑罰,是人類階級社會刑罰史上最重要的刑種。由於死刑的內容是剝奪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稱為生命刑;由於死刑是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故被稱為極刑。

刑法》第48條第1款前半段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從而將適用死刑的條件界定為“罪行極其嚴重”,也即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有效地對死刑的適用範圍進行了限制。

從刑法分則看,對於可以判處死刑的犯罪及其情節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如《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故意傷害罪只限於“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適用死刑,除此以外,無論情節怎麼嚴重都不能適用死刑。刑法分則中,除極個別的以外,死刑都是作為選擇刑來規定的,與、有期徒刑等刑罰方法共同構成一個量刑幅度。加強了慎用死刑的可操作性。

二、死刑適用物件上的限制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法律明確規定將“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兩類人排斥於死刑適用物件之外,進一步限制了死刑的適用範圍。

前者主要考慮其尚處於世界觀形成時期,心理可塑性強,應著重教育改造。後者則體現了刑罰的人道主義原則。

三、毒品犯罪適用死刑限制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於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僅有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定案證據的,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即在適用條件和適用物件上面都作出了相應的限制。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對於哪些罪犯是絕對不能判處死刑的,而哪些罪犯又是可以不用判處死刑。一般如果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話都是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