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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多次作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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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多次作案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多次作案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25條第3款規定,對於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如《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未經行政處罰處理,依法應當追訴的,搶奪數額累計計算。

《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經營食鹽行為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的數量累計計算。

上述情形中如果實施行為達到三次以上,均可認定為多次作案。

二、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區別

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多次作案的區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一)流竄作案,指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先後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於流竄犯罪分子:

1、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

(二)結夥作案指兩人以上,作案是做違法的事。用在法律上專指故意的那種。故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過作案事件的情況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適用不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10 條的解釋“,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辦案實踐中,有許多作案次數為兩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為拘留延長理由,顯然是失當的。  關於“結夥作案”的含義,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10 條的規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竄作案”的適用存在泛化傾向,戶籍地對延長拘留期限有較大影響。

《刑事訴訟法》是一部很好地實行刑法而規定的輔助法律,刑事案件本身是比較複雜了案件,在解決刑事案件的時候要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就包括對於多次作案的練標準和處罰規定,確保說話者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