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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單位犯罪立案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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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單位犯罪立案管轄

關於立案管轄,其實也就是說最開始應該由哪裡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依法進行立案偵查。對於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立案管轄可能有些許不一樣,那現實中該怎麼確定單位犯罪立案管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麼確定單位犯罪立案管轄

單位犯罪的立案管轄單位犯罪的立案管轄,是指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法律規定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應有哪個司法機關立案追訴、劃分這種立案管轄,應根據以下原則:

1、要根據犯罪嫌疑單位所涉嫌的罪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相應的司法機關受理。

2、對犯罪嫌疑單位的立案管轄權應與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立案管轄權相一致並同案追訴。

3、在劃分級別管轄時,應根據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實施單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管制相一致,也就是說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單位犯罪依法應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時,應有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那麼對單位犯罪的追究也應由相對應的司法機關進行偵查和起訴。

4、在地區管轄上。實行犯罪地管轄的原則,只有當犯罪地人民法院認為單位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適時,才可以移交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

單位犯罪與共同犯罪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於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後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後才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2、犯意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為間接故意。

3、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並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4、犯罪動機不同。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目的。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為了個人利益還是為了單位利益。

5、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成員並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團的參加人都有犯罪意圖和相應的犯罪行為。

6、單位組織與共同犯罪中組織不同。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都是合法組織(根據司法解釋,為了犯罪組建法人,然後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其犯罪行為不是單位犯罪。如賴昌星走私案)。共同犯罪中組織即犯罪集團是為了犯罪而建立起來的非法組織。在某些情況下,建立非法組織的行為本身就構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多數情況下,建立犯罪集團是犯罪的預備行為。

7、法律規定的模式不同。對於單位犯罪,刑法採取的是總則統一規定與分則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則沒有對某種具體犯罪設立單位犯罪條款,即使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例如,某行政單位經集體討論決定,挪用本單位100萬元資金從事股票投機,希望給本單位謀取一些預算外資金,結果造成重大損失。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徵,但由於刑法沒有對挪用公款罪規定單位犯罪,因而對該行為不得以單位犯罪論處。對此情況,如果該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共同犯罪,刑法採取在總則統一規定的模式,犯罪活動只要符合刑法總則有關共同犯罪的規定,就應當按共同犯罪處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

《刑法》中規定的一些犯罪屬於單位犯罪,而在對單位犯罪立案偵查之前,必須要先確定清楚單位犯罪立案管轄問題,這就需要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了。通常由哪裡的司法機關進行立案管轄的,那麼最後一般就是向同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