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刑事上訴狀成功上訴改判緩刑

刑事訴訟 閱讀(5.03K)

刑事上訴狀

刑事上訴狀成功上訴改判緩刑

上訴人:陳X,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819970316XXXX,漢族,大專文化,連雲港XX高等職業學校學生,住連雲港市海州區XXX室。

辯護人:江蘇海滋律師事務所 張永峰律師

上訴人因聚眾鬥毆一案,不服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對上訴人陳X適用緩刑。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一、上訴人人陳X在該犯罪中是從犯且犯罪情節較輕。

上訴人陳X只是案件的參加者,該兩起案件並不是其組織、引起、指揮。兩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學糾集去架勢的,第一起鬥毆其沒有持械且對方身上的傷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鬥毆其雖然拿了鏟子,但鏟子本身並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準備的工具,是其到達案發現場別人給他的,且對方的傷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訴人陳X是未成年人犯罪,陳X犯罪時不滿18週歲,由於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重哥們義氣,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屬於激情犯罪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三、上訴人陳X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能深刻認罪、悔罪,被取保後認真學習、積極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同時,陳X是在校學生、初犯、偶犯、無不良記錄。

四、海州區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顯示對上訴人陳X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並建議審判機關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建議對其適用社群刑。

綜上,上訴人陳X的量刑情節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應當宣告緩刑的條件,並且根據我國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充分考慮上訴人上訴意見,依法對上訴人作出緩刑判決,給其繼續上學的機會。

此致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2015年X月X日

本案二審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上訴及辯護觀點,依法改判陳X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