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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訴狀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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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上訴狀遞交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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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刑事訴訟,刑事上訴狀提交幾份?

上訴狀是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

上訴狀只能由具有法定身份的人提出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包括民事訴訟中只有一個原告和一個被告的雙方當事人,原告或被告有二個以上共同訴訟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可提出上訴,無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可由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

上訴狀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寫出並提交上級人民法院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上訴期限有兩種,一是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 二是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期限從判決書送達後的第二日起算。逾期寫出和送達的上訴狀,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