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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期過了怎麼辦

刑事訴訟 閱讀(1.44W)

刑事上訴期過了怎麼辦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理由存在不清楚的,可以用書狀或者口頭在法定的期限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服判決的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限是10天,對裁定不服的,上訴的期限是5天,這個期限的起算日為接到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的第二天。也就是說,當事人要提起上訴必須在這個期限內,超出這個期限的,當事人上訴權喪失,法院的判決開始生效。

對於超過上訴期限的,對判決或裁定不服的,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於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在此需要提醒以下,提出申訴是不能停止判決或裁定的執行的。申訴,就是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但是,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生效判決的案件是有條件的,刑事訴訟法對此有相關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在當事人提出申訴的情形下,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的確存在錯誤,對定罪量刑可能造成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訴請求,重新對案件進行審判。

二、原判決依據的證據有不充分的、或者不確實的、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排除的以及據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有矛盾,依法不能做出結論的,申訴人對以上所列事項提出異議和意見的,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三、依照法律規定,能夠證明原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有錯誤,或者原審案件適用的訴訟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法院公正判決可能造成一定影響,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對案件重新審判。

四、在原審案件審判活動中,審判人員存在徇私枉法、貪汙舞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