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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強制措施一般程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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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強制措施一般程式有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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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物件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與執行性強制措施不同,在採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並沒有為被強制的相對人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採取這類強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為了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其具體目的因遇到的具體情況和行政機關追求目標的不同而不同,可能是為了查明情況,也可能是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違法行為、危害狀態,還可能是為了保障和輔助後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與即時強制措施也不同,在採取這類強制措施之前,不存在作為即時強制事實條件的“緊急事態”,一般也沒有其他特別緊急的情況,它完全是在“不緊急”或正常情況下根據需要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是需要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效前進行下發的,並沒有一個準確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一旦下發之後那麼肯定是需要相關人員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拒不履行的話可以由相應的強制措施,所以後果很嚴重,一定要及時履行相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