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離婚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今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雙方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後,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需要在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錯過時間,就認定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才發放離婚證。
《離婚協議》中必須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否則《離婚協議》將視為協議不完善,要打回重做。
(三)增加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民法典》中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簡單說,就是去法院訴訟離婚,法院一定會判離的情形)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6.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增加該項離婚事由,離婚難度似乎降低了,實際上是增加了難度,為何如此說?
因為《民事訴訟法》124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以前的司法慣例,基本上判決不準離婚後,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基本會認為雙方感情破裂,會判決離婚的。
但是《民法典》這次的重大修訂,可以預見:未來判決不準離婚後,原告6個月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很大機率會判決不準離婚。
只有在判決不準離婚之日起1年後,且能證明已經分居,才有可能拿到支援離婚的判決。
(四)增加明確婚姻關係解除的時間點
《民法典》增加明確了婚姻關係解除的時間點:離婚登記之日、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日。
最新離婚法律規定了在申請離婚登記後還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過後再去婚姻登記所申請離婚證,還增加了離婚協議應該寫明父親債務如何處理的事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