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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糾紛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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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糾紛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財產糾紛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並沒有“財產糾紛”這一民事案由,有關財產引起的糾紛也是各種各樣的。我們就以“婚姻家庭糾紛”中的“婚約財產糾紛”為例,簡要說明在這類案件中,都需要什麼證據。婚約財產糾紛作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婚姻家庭糾紛的一個子案由,專門解決婚約解除後,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一類民事糾紛
一般需要以下證據:

一,證人證言: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比較常見的證據之
一,從審判實踐來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證言:
1、婚姻介紹人(媒人)的證言;
2、當事人親屬、朋友等的證言。

二,視聽資料:婚約財產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證人證言: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比較常見的證據之
一,從審判實踐來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證言:
(1)婚姻介紹人(媒人)的證言;
(2)當事人親屬、朋友等的證言。
2、視聽資料:婚約財產糾紛中,視聽資料往往是最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因而只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採信。對於彩禮糾紛案件的證明標準,也應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則,即只要當事人所舉證據足以讓法官對案件的法律真實產生高度信任,並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那麼就可認定該法律事實達到客觀真實。
婚約財產糾紛作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婚姻家庭糾紛的一個子案由,專門解決婚約解除後,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一類民事糾紛。關於此類糾紛唯一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