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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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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嗎?

一、立案前逃避偵查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嗎?

《刑法》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構成逃避偵查和審判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及前述分析,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時間條件

行為人的逃避偵查行為鬚髮生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管轄範圍,對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並開始進行偵查以後;逃避審判的行為鬚髮生在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管轄的規定,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被害人自訴案件以後。如果妨礙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不是發生在上述時間段內,而是發生在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之前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的,除非行為人的行為持續至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否則均不屬於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行為。同時,如果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時本身就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跑、藏匿等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二)主觀條件

逃避偵查或者審判是否以行為人明知為必要,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爭。客觀說認為,無論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事實,只要逃避行為發生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的,均屬於逃避偵查或者審判,都適用追訴時效無限延長的規定,無論逃避多久,司法機關都有權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主觀說認為,只有行為人認識到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情況下逃避的,才屬於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相比較而言,主觀說更符合刑法條文的規定,也更符合司法工作的實際。理由在於:其一,從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來看,逃避的物件是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或者法院的審判活動,且逃避指積極的外在活動,應以行為人對逃避物件的認知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並未認識到司法機關對其刑事追訴活動,僅因其有逃跑、藏匿行為,就認定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缺乏對行為人進行責難的心理基礎,有客觀歸罪之嫌。其二,如果不以行為人明知為前提,將使刑法關於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追訴時效無限期延長的制度歸於無用,成為司法機關濫用權力的藉口。因為一旦發生刑事案件,偵查機關就可以立案偵查,案件的追訴時效就可以無限延長,行為人在任何時候歸案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與刑法的謙抑性和追訴時效制度本身的價值相違背。

同時,行為人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對案件受理的明知包括確定明知和應當明知。確定明知是指行為人事實上知道,如偵查機關已經對其進行訊問、採取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已告知其已受理檢察機關或者自訴人對其犯罪行為的控訴等。應當明知是指根據行為人作案的具體情況和案後情勢,推定其應當知道偵查機關已對其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對其犯罪行為的控訴,應當明知是一種推定的明知。在應當明知的前提下,同樣應以偵查機關實際的立案偵查或者法院實際的受理案件為條件,才能認定行為人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如果只是推定行為人明知偵查機關會立案偵查或者法院會受理案件,但偵查機關沒有立案偵查或者法院未受理案件的,也不能認定行為人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

(三)客觀條件

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妨礙偵查或者審判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但其行為在正常的追訴期限內受到了刑事追究,其妨礙行為也不應認定為逃避偵查和審判。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行為的認定,要結合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延長制度的價值來考量。如果對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作過於寬泛的理解,追訴時效制度會喪失應有的意義。但是,如果界定範圍過窄,則可能使本應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分子逃脫法網。筆者認為,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手段:第一,行為人實施逃跑、藏匿行為的;第二,行為人在案發後使用化名、別名,實施整容、變性手術,以隱匿其身份的;第三,行為人在案發後實施串供、指使他人作偽證、毀滅證據行為的。對於第三種情形,有觀點認為不應認定為逃避偵查或審判。其實,行為人在案發後實施的串供、毀滅證據等行為屬於故意行為,對偵查、審判的妨礙程度,可能遠遠超過單純的逃跑、藏匿行為。串供、毀滅證據等行為甚至可能使整個案件證據不足,行為人藉此逃脫刑事責任追究,因此,宜將此類行為認定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另外,對於行為人在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後,作虛假供述、否認抵賴罪行等行為,不宜認定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理由在於:行為人不如實供述,雖然對偵查或者審判有妨礙,但是應當看到:一方面,這種行為是出於趨利避害的本能;另一方面,行為人也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證明行為人有罪的責任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不能將偵查機關不能取得有罪供述的責任歸咎於行為人,進而延長其追訴期限,這對行為人而言是不公正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立案前犯罪人員不主動自首反而還逃避責任,逃避執法人員偵查審判的,那麼一定是會加重當事人的刑法,一般逃逸偵查和審判的是沒有追訴期的限制的,所以,在自己犯了錯之後一定要積極的認錯,爭取減輕刑法承擔起該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