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打架上法院起訴有用嗎?

刑事訴訟 閱讀(9.69K)

根據法律規定打架上法院起訴有用嗎?

現在社會是一個文明的社會,所以國家隊打架鬥毆這種現象是嚴厲禁止的,一旦發現的話,會給予非常嚴厲的處罰,當然有的時候情節輕微,不會構成刑事案件,只會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方面,確實也有著相關的當事人關於,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這個時候想去法院起訴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打架上法院起訴有用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打架上法院起訴有用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打架鬥毆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了的話,那麼當然是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其他法律規定

生活中經常發生打架鬥毆的事情,打架鬥毆容易造成人身傷害,一般情況下就以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行政處罰,但要是造成了人員重傷或導致死亡的,則就構成了犯罪,那麼打架鬥毆的處罰規定通常拘留。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並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一般在 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1)被拘留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 夥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訊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 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3、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或者。

在我們國家打架鬥毆的話,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只要符合起訴的條件即可,這種打架鬥毆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是屬於民事訴訟,要求的訴訟請求,基本上都是關於民事賠償方面的,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