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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取公安機關案件的做法合法嗎?

刑事訴訟 閱讀(9.18K)

律師調取公安機關案件的做法合法嗎?

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當事人的律師為了蒐集有關本案的證據,會向公安機關查詢並影印案件筆錄,常常會得到其批准,在少數情況下會有一些爭議,那麼很多人對此會有疑問,律師調取公安機關案件的做法合法嗎?下面聽聽小編怎麼說:

律師調取公安機關案件的做法合法嗎?

我國明確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

(一)律師、;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二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在刑事案件中,為了幫助嫌疑人找證明資料取得法律幫助,律師調取公安機關案件的做法是合法的,在《刑事訴訟法》中有相關的規定。公安機關不可以阻止辯護律師查閱、複製相關資料等合理的取證措施。如果律師在取證過程中遭拒,可以依法進行處理。